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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来源: 财税聚焦 编辑:财税聚焦 2019/12/24 11:16:48 字体:

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文件规定:

(1)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

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同时关于移送资产的一律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我们通过一个捐赠的例子来说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处理

某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900万元,当年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不含税)的教学设备,该设备为企业自产,成本85万元,计算上述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财务当年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8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

视同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处理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900×12%=10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108=5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85+5=20万元

倒计时给给大家提醒一个小知识点,视同销售的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额作为计提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二、增值税

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文件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

①企业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都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②如果是外购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赠送时才会视同销售;

③外购货物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④营该增后,当以公益事业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不视同销售的,针对其他对象的无偿行为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我们通过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例子说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甲企业2019年12月30日以房屋一套投资入股A有限公司,已知该房屋为2018年12月取得含税价款152.60万元,截至2019年底已经计提折旧7.63万元,该套房屋评估价值为200万元

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万元

累计折旧 7.63万元

贷:固定资产 152.60 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 38.5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52万元

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83.4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6.52万元

贷:实收资本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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