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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股东大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2/08 17:18:16 字体:

2018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7年审计师教材,整理的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有下列之一,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会议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3.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且可以集中使用)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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