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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2/08 10:52: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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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1)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通知书的记载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注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4)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1)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1】“挂失止付”非“公示催告”的必经前置程序。

【注意2】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注意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程序

①申请书内容

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②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

收到止付通知即行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刊登媒介

“全国性”的报刊。

④公示催告的期间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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