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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19 16:31:00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四)掌握银行汜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和银行卡收单

(七)熟悉预付卡的分类和相关规定

(八)熟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结算纪律与违反结算纪律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二)了解票据防伪

[考试内容]

第四节 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如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磁条卡和芯片(1C)卡。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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