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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建筑业(04.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3 15:52:28 字体:

  建筑业:

  提供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等。

  1,自建建筑物:

业务内容 税目  
自建自用 不征税  
自建出售(新建) 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视同销售)  
自建出租 服务业——租赁业  
自建投资(共同风险) 不征税 创业
自建投资(固定收益) 服务业——租赁业  
自建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售 销售不动产  

  2,管道煤气的集资费:(初装费)按照建筑业收营业税

  注:电话的安装和移机征收增值税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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