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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财教[2015]1号

颁布时间:2015-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1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4年度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基准日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二、年度检查单位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教[2014]14号)中确定开展产权占有登记的试点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三、年度检查工作程序

(一)资产盘点。试点单位应对本单位年度检查基准日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盘点,并将固定和无形资产的盘点情况如实录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资产盘点”中。

(二)编制年度检查报表。试点单位完成资产盘点后,即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报表申报”功能,提取生成年度检查报表,其中:“期初登记数”为产权占有登记数,当年度变动发生额由试点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及资产系统相关数据如实填列。若年度检查报表期末登记数与会计报表期末数不一致,则试点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具体编制说明可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中下载)。

(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试点单位应将年度检查报表、产权登记证(副本)及相关资料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单位资产、负债的当年发生额,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和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建议书中进行披露。

(四)主管部门审核。试点单位应将年度检查报表、产权登记证(副本)、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等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五)财政部门审核和打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等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年度检查登记具体相关事项,并通知单位领取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是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安排相关工作,积极保障年度检查工作,确保年度检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应结合年报审计工作,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做好布置和审核工作。各试点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在自查核对的基础上,准确填写年度检查报表,尤其是土地、房屋和车辆等重点资产,应仔细核对相关权属证明文件,防止走过场,确保年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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