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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5]94号

颁布时间:2015-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53元(含环保电价);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机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调整后,安装脱硫设施的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238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3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53元。

(五)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六)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31元调整到0.4183元。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

(八)在国家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前,我省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分钱。其中,达到烟气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价补偿标准分别为0.4分钱、0.4分钱、0.2分钱。

二、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除中小化肥用电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84分钱。

三、分步取消中小化肥用电优惠价格

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分两步取消,本次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9.16分钱;自2016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全部取消,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四、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4月20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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