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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26号

颁布时间:2015-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善大气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禁用并促、综合施策,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协助联动及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露天禁烧秸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真正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编制发展规划,抓紧制定露天禁烧工作方案

各地要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制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结合季节性特点,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职责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奖惩机制。从2015年5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17年,基本建成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化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实现露天无秸秆焚烧,遥感无火点记录的目标,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

三、加强产业引导,强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加快建设秸秆收储体系,不断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大力培育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鼓励发展秸秆加工企业。拓展生物质发电企业原料供应渠道和来源,推动建立绿色电价制度。多措并举,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等综合利用,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形式利用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加快普及农作物低茬收割和快速腐熟还田技术。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对灭茬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实行补贴。拓展秸秆饲料化利用途径,大力推广秸秆“三贮一化”(青贮、黄贮、微贮、氨化)技术和秸秆养殖技术。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秸秆机械自动化基料化利用加工点,促进秸秆粉碎后的基料化或无土栽培的原料利用。积极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秸秆沼气,稳步推进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炭化、秸秆热解气化及秸秆炭气油联产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秸秆直燃发电和秸秆纤维素乙醇项目。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打击秸秆焚烧行为

构建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组、农户五级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督查、市级检查、县乡监管、村组落实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每年5月至6月和9月至10月的禁烧重点时段,实行重点区域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一线现场执法力量,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对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加强联防联控,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

发改、财政、科技、公安、国土、环保、农业、电力、物价、气象、测绘以及宣传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在编制工作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完善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化发展、加强监管执法和健全奖惩机制等方面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利用财税、信贷、保险以及价格优惠等激励政策,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奖惩机制。要按照国家要求,对秸秆发电、秸秆气化、秸秆燃料乙醇制备技术以及秸秆收集贮运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给予补助,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技术应用和生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秸秆处理机械给予信贷支持。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中,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秸秆禁烧工作有效开展。

六、明确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要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的地方及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和个人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现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要加强对《决定》宣传贯彻落实的督导检查,认真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15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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