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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5]36号

颁布时间:2015-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现就建立健全我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政府行政首长作为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耕地和生态保护制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规模,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完善区域粮食宏观调控机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必须守住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安全底线,确保全区口粮绝对安全。

1.确保全区耕地面积稳定在6312万亩,基本农田不低于5404万亩,现有耕地质量不下降。要确保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500万吨以上,粮食自给率保持在75%左右。每年粮食直补订单收购计划原则上不少于80万吨。

2.确保落实中央核定我区地方储备粮规模:“十三五”期间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按要求逐步落实到位。

3.确保全区粮食流通渠道安全顺畅,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健全,确保口粮满足需要、质量安全。

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和增产增效水平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管理。严格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布局。推进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创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自主开展耕地整治。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防止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闲置、撂荒耕地,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植林木、果树和挖塘养鱼。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大基本口粮田改造和整治力度,全区每年改造中低产田(地)300万亩以上,重点将基本口粮田建设成为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标准农田,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块,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强化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继续加大重要旱片治理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力度,重点落实抓好粮食主产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道建设、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和水毁农田修复,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实施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加快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建立水利设施管护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做好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县级财政要安排落实耕地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组织开展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水稻重金属监测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通过资金整合并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开展污染土壤治理,对施用调酸和改土肥料进行扶持。

(七)培育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培育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用于育秧、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和支持通过耕地流转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支持鼓励政府和民间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和贴息贷款。

(八)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全面开展“清洁田园”活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加快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测土配方施肥、节能技术等。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工作,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防御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的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病虫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病虫灾害监测预警,推进绿色植保和病虫鼠害统防统治。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九)建设粮食增产提质增效核心示范区。以15个国家级产粮大县和35个自治区粮源基地县为重点,在整合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耕地质量建设与提升工程、病虫鼠害统防统治等项目资金的基础上,要加大扶持力度,集中财力重点扶持建立粮食增产提质增效核心示范区,建立一批机制创新、技术先进、高产高效、绿色发展的现代粮食示范区(基地)。

(十)推进粮食作物育种创新体系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构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优势科研单位的合作机制,开展联合育种攻关。培育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抗逆、适应机械化生产的粮油作物新品种。进一步加强粮食新品种筛选、审定、示范推广和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体系、种子市场监管体系和种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全区粮食生产用种安全。继续抓好海南育种制种基地建设。以市场方式择优选择合适的农业企业到老挝、越南、柬埔寨等东盟国家建设粮食品种试验站,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和单位到东盟国家开展互利共赢的粮食生产和粮食进出口合作。

(十一)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以提升品种品质、增产增效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和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现代粮食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新型农民培育工程。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安全高效病虫鼠害防治、全程机械化与轻简栽培等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积极开展粮食高产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技术培训等重大农业科技活动,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不断完善粮食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

(十二)大力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认真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加大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强适合丘陵地区和我区耕作特点的农机化技术、机具研发、推广和示范,加快推进玉米、马铃薯生产机械化。创新农机化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拓展农机化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和高效化。

(十三)强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育秧(苗)、代种代收、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烘干储藏等服务。进一步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鼓励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创新气象、供销、商务、邮政为农服务机制,推动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保护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

(十四)完善粮食生产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优先保证财政对粮食生产投入稳定增长,积极争取中央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粮食生产,有效提升粮食生产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扶持马铃薯等冬粮生产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符合粮食产业特点、满足粮农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机制,推进金融支农模式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十五)落实和完善各项补贴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农扶粮政策,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性农业保险、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强农惠农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扩大水稻保险覆盖面积。调整、完善种粮补贴方式,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十六)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粮食收购政策,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金,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收购粮食。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科学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创新收购方式,方便农民售粮。

四、加强储备粮管理

(十七)落实粮食储备规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计划,确保各类粮油储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储备粮轮换管理、库存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内,确保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承储企业。

(十八)创新粮食储备机制。巩固发展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关系,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储备粮异地储存机制,鼓励企业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异地储备和动态轮换工作。推进粮食储备主体多元化发展,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府粮食储备相关工作,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各级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

五、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十九)推进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大力推进陆、海、河粮食物流节点建设,重点推进南宁、柳州、防城港、贵港等地的粮食物流园区建设;在南宁、柳州、贵港、田东建设西江黄金水道粮食专用码头。借助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构建北部湾、西江和湘桂铁路粮食流通通道。加强技术设备研发和标准化工作,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程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二十)加快粮食仓储建设。积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快推进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对上世纪70年代前建设的“危仓老库”,应以报废重建或异地置换重建为主;对80、90年代建成的粮库,应以维修改造和提升功能为主。到2020年底,全区符合现代储粮要求的完好仓容要达到600万吨以上,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粮食收储体系。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产粮(油)大县(市、区)要从奖励资金中,按要求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要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我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军粮供应基础设施保护措施,确保现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

(二十一)加强粮食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南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实现区内政策性粮食与全国联网竞价交易。加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力度,在南宁、柳州、贵港、桂林、防城港等市规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大型综合粮食批发市场,其他市县应建设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各地要积极推进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并提供土地和资金支持,将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各类粮油批发市场。

六、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二十二)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县级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在2018年底前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战略重组,打造优势骨干国有粮食企业,使之承担主要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按规定处置国有粮食企业资产,明晰国有产权关系,切实维护改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培育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原则上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通过吸收非公有资本及鼓励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兴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到2018年底,各市和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分别力争培育1家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加快转变粮食企业发展方式,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二十四)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推进粮食仓储数字化管理工作,加快建设自治区粮油仓储数字化管理中心和市级管理平台。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重点推动一批产值超百亿元的粮食企业。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发展优质、绿色、有机、特色粮油产业,在巴马等富硒区域建设富硒优质稻核心示范区,打造富硒大米品牌,提升我区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增加食品营养的重要民生工程,继续推进糙米米粉产业化生产,2018年底前,争取在全区大部分设区市建设有糙米米粉生产或配送基地,鼓励生产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不断增强其加工、配送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并向县城、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经营网络。

(二十五)加大对粮食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壮大粮油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培育粮油知名品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适当向粮油类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粮食企业的技术改造,各级财政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全面落实现有粮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放心粮油经营店、应急粮食加工企业,要落实好税收减免政策。

七、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二十六)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完善粮食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建立自治区地方粮食储备和广西区域内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粮食储备轮换联动机制,创新地方储备粮轮换方式,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邀标竞拍、定向销售、包干销售等多种轮换方式。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积极探索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调剂我区粮食品种余缺。不断完善政策性粮食供应机制,重点做好军粮和灾区、水库移民口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工作,切实做好边远山区、贫困缺粮地区和困难、弱势群体的粮食保障,保证城镇和大中专院校、厂矿企业等粮油的有效供给。

(二十七)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对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支持力度,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应急加工和供应责任,将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与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有机结合,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2017年底前,全区各设区市应在人口密集社区每3万人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南宁市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其他设区市要达到3-5天市场供应量。继续实施“放心粮油工程”,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全区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在1500家以上。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放心粮油统一配送进机关、学校、军营、企业等。完善军粮供应保障体系,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军粮供应网点建设和设施改造,稳定边防、海岛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军粮专供网点和军供队伍,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金共享,军民融合发展的军粮供应机制。

(二十八)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严格执行广西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和广西农业抽样调查制度,全面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完善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

(二十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经费,建立粮食、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坚决打击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扰乱粮食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加快推进粮食经营者信用能力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加快建立统一的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三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推进粮食标准化生产。组织开展粮油产品名牌评价和“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实施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完善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市县设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粮食质量监管人员和经费。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设立1个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粮食物流园区、粮油批发市场、大中型粮食企业应建立粮油质量检验站、点。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三十一)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对造成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有关责任者的处罚机制。

九、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三十二)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营造爱粮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大力提倡“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三十三)全面推进节粮减损工作。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设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力争每年使用科学储粮装具的农户增加10万户以上,将受益区域农户粮食产后损失降到3%以下。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新增仓储设施要使用绿色储粮、“新四合一”储粮技术,到“十三五”期末,绿色储粮节粮技术使用仓容不低于60%.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成品粮率和副产品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三十四)加强对保障粮食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力度。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落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编制,统一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切实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其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检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

(三十五)强化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每年初,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并在年终进行考评。自治区农业厅、粮食局要依照本意见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区粮食安全责任监督考核办法。

(三十六)建立粮食安全督导制度。强化粮食安全督导检查,在关键农时季节和粮食收购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派出工作组开展工作督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粮食安全专项督导,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各地粮食生产、储备、流通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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