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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注协[2015]42号

颁布时间:2015-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以下简称《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2号)的要求,我会决定于2015年8月底-10月,对四川辖区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根据检查周期安排,结合检查重点领域,2015年我会将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坚持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业务质量情况,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情况与业务项目质量情况;

(二)其他关注事项:

1、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收费情况;

2、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

3、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执行情况;

4、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其他管理情况。

三、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以事务所2015年6月30日前已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2013年度以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为主,重点关注高风险业务,同时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以往年度的业务报告。

四、检查要求

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将与“国际化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的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推动行业将执业准则要求转化为执业实践,促使事务所执业准则落实水平上一个台阶。

(一)2015年接受执业质量现场检查的事务所将执业质量检查作为提升执业质量的契机,对照执业准则认真查找和改进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与不足,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及时整理相关制度、归整业务工作档案;二是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撰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式样详见附件1);三是认真填报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自查表格(表01-10)(详见附件2)。

(二)要求省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均要对照执业准则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侧重梳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务所内部检查的内容、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在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二是对内部检查结果的处理和传达,以及准备采取的后续改进措施(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业务培训的强化、专业技术力量的增强等)。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

(三)被检查事务所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在检查小组进入被检查事务所后,被检查事务所应当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检查期间,被检查事务所的领导层、质量控制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有关注册会计师(小规模事务所通常包括全体注册会计师)等应该在事务所配合检查。同时妥善安排好事务所的业务工作,避免检查工作与事务所业务相冲突。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将向事务所发出书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从而达到督促、提高的目的。对其中问题比较严重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将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业惩戒,并考虑列入次年的复查对象。

六、检查纪律

(一)保密。检查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事务所、事务所的客户和事务所的有关人员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只能用于与检查工作相关的用途,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回避。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向检查组及协会申请回避;被检查事务所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也有权向检查组及协会提出要求其回避,最终由协会裁定。

(三)廉洁。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会协[2013]42号)和省注协《行业检查人员工作纪律》的要求。检查工作的有关费用,如住宿、用餐和办公经费等,由协会予以保障;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不得利用检查工作的特殊性质谋取私利。

咨询、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028-85316767,85317676(传真)

邮箱:scjgb@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式样) 
   
2.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自查填报表格(表01-10) 
   
3.被检查事务所向检查组提供的资料清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8月13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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