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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综[2015]22号

颁布时间:2015-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必须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处置。

二、在清理期间,暂时停止办理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一)已经出租出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未经省财政厅审批,严禁续签出租出借合同。未经批准,擅自续签出租出借合同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严禁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自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不得擅自将非办公类资产调整给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上报的非办公类资产中适合转为办公用房的,由省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未纳入省政府招商范围的非办公类资产中仍需继续出租的,由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四、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取得租借收入后,应及时缴入省财政专户。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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