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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居(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沪民基发[2015]12号

颁布时间:2015-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

为加强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高居(村)民自治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关于完善居民区和村级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本市居(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自治章程)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自治章程是居(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居(村)民自治实践的基本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贯彻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发扬民主、因地制宜”原则,指导支持基层,尊重居(村)历史沿革,回应社区发展需要,采取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自治章程规范化建设,完善居(村)民自治机制,提高社区(村)治理能力,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

二、制定主体

自治章程由居(村)委会组织制订,应广泛征求居(村)民和社区成员意见,经居(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在自治章程制定过程中,居(村)委会应组织广大居(村)民、驻社区(村)单位、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社区成员,开展民主协商。

三、主要内容

居(村)委会应立足社区发展实际,围绕社区发展目标,建立健全自治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制定自治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等。

2.居(村)民组织。明确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机构、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居(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及其相互关系;居(村)民委员会与居(村)民监督组织、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及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等。

3.居(村)民自治制度。规范民主选举制度;规范居(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明确村民、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权利义务;规范以社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协商程序;规范以重大事项报告和居(村)务公开为重点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载体的运行制度。规范居(村)委会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规范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等。

4.经济管理。针对农村社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村干部报酬、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财务管理、宅基地审批、村办企业管理等“三资”管理内容,以及劳动积累、生产服务等,制定经济管理细则。

5.社区秩序。主要规范社区治安、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民事纠纷调解等内容。其中,城市社区重点围绕物业管理、占道堆物、违法建筑、宠物管理、高空抛物、房屋租赁、乱停车等社区治理难点热点问题,制定居民自治实施细则;农村社区重点围绕违法用地、违章搭建、违法经营、占绿毁绿、河道治理、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等社区治理难点热点问题,制定村民自治实施细则。

6.村民福利。明确农村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公益事业的兴办,本村困难户的救济帮扶办法,义务兵优待、烈军属抚慰办法等内容。

7.社区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明确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弘扬公序良俗,发展乡贤文化,形成文明祥和、健康向上、开放包容的社区氛围。结合城乡社区发展实际,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村)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村)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8.监督评议。明确居(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明确民主评议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办法,明确居(村)干部的廉洁自律制度、道德操守、行为规范等内容。

9.附则。明确自治章程通过时间、施行日期、修改程序、解释权归属等相关内容。

四、制定程序

自治章程的制定一般在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后,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自治章程的性质、作用和意义,动员广大居(村)民等社区成员积极参与自治章程的协商制订工作。

2.酝酿起草。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由居(村)委会组织社区成员,经广泛讨论、民主协商后,拟订自治章程草案。

3.报请审查。自治章程草案拟订后,居(村)委会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4.审议通过。居(村)委会召集居(村)民会议,审议自治章程草案。居(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自治章程方可实施。

5.公布备案。自治章程通过后,居(村)委会应以适当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布,并按规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执行监督。由居(村)委会组织实施自治章程,居(村)民会议和居(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五、组织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推进自治章程建设,作为深化居(村)民自治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支持居(村)开展制定工作,督促基层贯彻落实,切实推动居(村)治理有序发展。

对于自治章程中政策性较强的社区公共事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给予帮助支持,推动政府管理与基层治理的有效衔接。

各居(村)委会应按照自治章程,立足实际情况,针对社区(村)治理的具体事务,组织制订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完善居(村)治理体系。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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