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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45号

颁布时间:2015-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需求、服务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集群发展,主动服务五大功能区建设,以“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行业协调、产教融合”为总体思路,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整合教育资源和生产要素,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职业院校与重点企业、人才培养与就业保障紧密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机制。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探索建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引导校企双方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建立全面、深入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统筹协调。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力度,编制与产业发展紧密衔接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促进校企合作的专项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保障措施。

――产教互动、整体融合。提高职业教育借助产业发展和助推产业发展的能力。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主动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职业院校深度介入生产经营和产品研发全过程。

――市场驱动、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共同利益为纽带,搭建资源共享、融合发展平台,支持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创新校企互为依存、利益攸关、共同发展的新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适应重庆产业发展需要,符合现代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校企合作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校企合作政策保障体系、组织管理体系、监督评价体系,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的有机对接,全面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合作机制。

健全职业教育行业协调机制,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建立经常性的产教、校企对话协商机制和工作平台,促进信息交流,拓展合作渠道,密切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的联系,为重点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素质提供有力支撑。校企双方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工作协调机制,参照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开发专业和课程标准,健全专业教学规范。建立企业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专业教师互派挂职制度,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

(二)扩大合作范围。

以人才培养为纽带,促进校企双方充分利用设施设备、资本、智力、信息等开展深度合作,把行业、企业举办或具有深厚行业背景的职业院校建设成为本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中心。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或实训工厂。鼓励企业把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挥技术、设备、信息、人才等优势。职业院校应主动适应市场需求,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技能积累。

(三)深化合作领域。

支持“进企办学”和“引企入校”,鼓励职业院校把实训场所办在企业,企业把车间建在学校。引导校企合作由单纯的订单培养、接纳实习就业等浅层合作,向紧密型、资本型、互动发展型转化,实现校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双赢。

(四)创新合作方式。

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推进教学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技术技能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引导企业以设备、场地、技术、资金等多种形式向学校注资,学校以校舍和教育资源入股,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和利益,形成产权合作关系,促进企业与学校的共同发展。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在企业作价入股。

(五)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积极推行校企深度合作,大力推广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现代学徒制、“二元双制”、“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采用“订单”、“定向”、“定岗”及“企业冠名班”等与企业岗位需求紧密对接的多种培养培训模式,实现学校培养目标与企业人才需求、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技师与教师、学生与学徒、实习与就业等深度融合。

三、重点项目

(一)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根据产业和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开展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业教育集团试点。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吸引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在集团的架构下,通过组建产学研联合体或其他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专业实验室、实训实习基地或产教结合工厂,合作成立公司,承担职工培训,开展订单培养,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进行产学研项目开发与合作等。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重点行业要组建由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骨干职业院校牵头的校企紧密合作型职业教育集团。健全已建职业教育集团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集团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活力,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深化校企合作成为教育型企业。

(二)建设职业教育园区。

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材料、绿色合成化工、能源及消费类制造等支柱产业及智能机器人、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支持在主城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等产教聚集区域建设职业教育园区,通过空间靠近组合,融合职业教育资源和工业园区生产要素,鼓励职业院校入驻有关产业(工业)园区,建立与园区互动联系机制,促进产教协同发展。

(三)孵化“产学研”联合体。

创新职业教育产学研一体化投融资机制,设立有创投机构、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参加的风险投资基金,推动产学研合作,降低各合作方风险。加快产学研一体化成果转化,依托龙头企业和高等院校重点培育10个产学研联合体,服务十大新兴产业集群,逐步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协同发展,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

(四)建设骨干实训基地。

规划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引导校企双方深度融合,全面合作。到2017年,以重点工业园区为依托,建设8―10个校企合作示范基地;以公共实训基地为龙头,建设6个多方投资、合作营运的开放式、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中心;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重庆集训基地等,建设18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到2020年,以骨干企业为基础,建设100个(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建设30个)教师实践基地和学生实训示范基地,以职业院校为依托,建设150个专业实训基地(中心),基本满足全市职业院校师生实践、实训及重点骨干企业职工培训的需要。

(五)运用“互联网+”推动校企合作。

建立企业、职业院校、行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互联互通的重庆市校企合作智慧服务平台,实现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就业服务、职业岗位标准、课程资源、职业培训、招生就业、实训教学资源、产学研、创业创新等信息的共享共用。

四、加强保障

(一)健全政府统筹机制。

健全政府统筹、教委牵头、部门协同的校企合作统筹管理体制。市教委牵头制定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规划、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继续加大力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职业院校提供职业技能标准、培训、鉴定、就业安置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市经济信息委根据产业需求牵头编制《重庆市重点产业人才需求指导目录》,指导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向职业院校推荐校企合作项目,引导和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校企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市科委负责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关企业和学校,在科研项目的审批和技术开发经费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支持校企合作及产学研一体化的财政政策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二)落实经费支持政策。

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期间报酬,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进行税前扣除。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雇佣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并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建立职业院校从行业企业引进高端技能人才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机制,充分发挥高端技术技能“领军人才”的带动、引领作用。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多方筹资,建立校企合作发展基金。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基金主要用于校企合作相关项目。

(三)加强督导与考核。

制定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标准。市教委牵头制定《重庆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督导评估办法》,将开展校企合作的成效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督导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及考核力度。市经济信息委制定《重庆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考评办法》,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应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大力宣传国家支持和鼓励校企合作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校企合作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校企合作的氛围,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职业教育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社会吸引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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