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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82号

颁布时间:2015-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0日

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创新发展,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问题,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2015年扶贫小额信贷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到2019年力争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累计达到300亿元以上,实现全省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按市场规律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财政扶贫贴息制度。发挥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

(四)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模式、政策兑现等方式上体现精准性和有效性。通过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保险机构给予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让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五)广泛发动、群众自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贫困户自主贷款、自主投保、自主担责、自主发展。

(六)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运用风险补偿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金融机构应结合金融服务网格化开展贫困户建档立卡,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贷款管理比率。

三、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和标准

(七)扶持对象和重点。重点扶持具备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守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对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并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合同的前提下,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八)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信用贷款全覆盖。各地可根据贫困户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规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按其带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等因素,由金融机构商当地县级扶贫部门确定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四、工作流程

(九)确立合作机构。各县(市、区)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自主确定1家或多家扶贫小额信贷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农商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人保财险公司要在扶贫小额信贷中发挥好主力军作用。

(十)开展评级授信。在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基础上,承贷银行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评级授信工作在承贷银行指导下具体由村级风险控制小组承担。村级风险控制小组由村“两委”干部、乡镇联村干部、驻村干部、群众代表和合作银行信贷员组成。

制定评级标准并授信。村级风险控制小组按照贫困户诚信度(占比40%)、劳动力(占比25%)、劳动技能(占比25%)、人均收入(占比10%)四项指标,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其中评级以村级社区为主,授信以合作银行为准。原则上60分以下的不授信,60—69分授信限额5万元,70—79分授信限额6万元,80—89分授信额度8万元,90分以上授信额度1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由各合作银行自主决定。评级授信后,由合作银行发放贫困户信用贷款证。

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在县级政府统一安排下尽快完成,力争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评级率达100%.实现全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县级扶贫管理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真实性负责。建立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同时稳步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

(十一)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及贫困户信用贷款证等,向贷款发放银行自愿提出申请。

2受理和调查。贷款发放银行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落实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3审批和放贷。贷款发放银行根据审查和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各合作银行针对评级授信的贫困户,打造专门的金融信贷产品,鼓励通过发放银行卡等形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利率优惠”政策,真正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4还贷。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村级风险控制小组做好跟踪服务。

(十二)贷款贴息。各县(市、区)扶贫、财政等部门根据《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鄂政扶发[2014]22号)规定,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按照“贫困户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县级人民银行核实、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审定、委托经办金融机构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全额贴息,将贴息资金分期(按照贷款期限)通过银行卡直补到贫困户。凡未按期还贷的不得贴息。

五、风险缓释

(十三)建立风险补偿金。按照“省级整合、市州协调、县级统筹”的原则,县级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其中37个贫困县,每县统筹不少于200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其他插花贫困县,每县统筹不少于100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并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贷款需求,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年度补充调整。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量1∶7的比例进行放贷,风险补偿金用于对合作银行贷款本息损失赔付。

(十四)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品种与扶贫小额信贷的结合,鼓励贷款贫困户自觉自愿购买保险,县级统筹使用相关资金,适当给予保费补贴,实现“应保尽保”。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7号)精神,推进贫困地区建立完善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分散贷款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优先在贫困村试点。

(十五)实行财政扶贫贴息。各地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给予贴息支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给予全额贴息。

(十六)风险补偿程序。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分担的原则。根据合作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10%的县,应暂停该项贷款业务,并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合作银行容忍范围之内,经过一定期限考察并达到标准后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未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与合作银行机构协商确定。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由保险机构与经办银行原则上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赔付率达到130%,暂停该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继续履行未到期合同的赔付责任;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保险机构补偿;赔付率超过150%后的超赔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全额补偿保险机构。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领导。按照“省负总责、市州指导、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级层面建立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农业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省农信联社、人保财险省公司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州政府要加强指导。各县(市、区)要把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作为扶贫重要品牌打造,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统一的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包括扶贫对象信用平台和贷款程序平台),实现建档立卡数据系统与合作银行机构信贷管理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有效对接或信息共享。

(十八)明确责任。县级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工作,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会同合作银行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配合扶贫部门统筹落实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同时提供贷款基准利率或基础利率数据,配合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审核工作,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容忍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保障功能;合作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贷款风险。

(十九)监测考核。省级扶贫部门建立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将各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并将其作为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省级在安排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时,通过以奖代补给予支持。省政府金融办将各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纳入金融信用市州县考评体系。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实施定期监测通报,并纳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考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上予以倾斜支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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