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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教[2015]54号

颁布时间:2015-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技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省财政统筹资金设立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6日

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省财政统筹资金设立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包括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载体。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杠杆引导、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负责公开项目、资金有关信息,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对项目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基地的验收和考核评估等。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基地:

(一)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依托企业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二)企业技术创新载体。为企业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基地应当在江西省境内设立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依托单位必须是依法在省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业,其中大学科技园的依托单位必须是高等院校。

省财政扶持单个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投入的资金不低于省财政扶持资金的4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和绩效奖励的方式。支持方式在当年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有关配套的操作细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基地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与开支要求按照《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2013]84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科技厅制定和发布年度《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申报指南》,明确年度基地重点支持范围,提出基地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基地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按照《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基地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向省科技厅申报。申报的基地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要求,基地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江西省境内;

(二)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三)企业按规定承诺应配套的经费已落实到位;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基地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基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作为基地立项决策以及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科技厅结合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避免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拟订专项资金奖补方案,向省财政厅书面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省科技厅提出的具体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基地合同书。基地合同书应当包括基地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或考核评估方式方法、经费预算、实施期限等。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基地依托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基地依托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基地依托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基地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无工资性收入的除外)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基地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效益等情况,并向省科技厅报告基地建设与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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