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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地州市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财库[2016]5号

颁布时间:2016-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库[2016]3号)精神,为更好地开展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自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财政干部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管理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彻底解决。

二、财政支出专户资金的安全检查工作,应要求各相关代理银行自查,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查、核实收支余情况。

三、本通知所附《财政资金安全检查自查表》,是在财政部自查表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详见附件1),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财政管理实际,对有关检查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完善检查内容。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自查报告、总结报告中逐项详细列举,重大问题要单独说明。

五、地州市级自查报告、承诺书、自查工作表用于核查工作使用,自查、核查阶段不需上报,总结上报阶段(5月30日前)以上内容应随本地区总结报告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自治区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具体负责。联系人:刘虹、刘金毅;电话:2359182、2359189.

附件:1.《财政资金安全检查自查表》 
          2.总结报告(模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14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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