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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渝财税〔2019〕38号

颁布时间:2020-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明确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2019年4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至:cqczszc@163.com。

    关于明确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明确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提出如下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关于《关于明确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关于明确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进行明确,一是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方略,体现“上游意识”和“上游担当”;二是有利于用好用足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形成联动机制,丰富调控措施及约束手段;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强化治理,切实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二、方案起草过程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并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了调研论证,对全市其他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储存、处置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实地走访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永川发电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经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并征求主要排污企业的意见,形成方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拟定思路
    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已纳入征税范围。其他固体废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危害程度不一,明确其具体范围,需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及税收征管难度。
    根据重庆市环境统计数据,除已纳入征税范围的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外,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等,2015-2017年年均产生量分别为205万吨、230万吨、25万吨、25万吨。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对环境危害较大,并拥有环境统计、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制度作为支撑,易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综上,建议将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明确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二)相关影响
    一是对企业的影响。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从我市总体和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产生量最大的代表企业反映情况看,在企业加强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及综合利用的前提下,将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明确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企业不会额外增加负担。反之,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他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则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将倒逼企业加强综合利用,强化管理。
    二是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从环境保护税征收运行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效应初步显现。在固体废物防治方面,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和环保执法,可以加大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推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促进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进一步减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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