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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21-04-30 发文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和《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同年12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对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分配方式和管理机制进行了优化完善。2020年9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0〕25号),要求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加大文物保护财政投入,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达到周边省份平均水平。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及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与《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表述相一致,支持对象是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

三、主要内容

《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等内容。专项资金对市、县(区)的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主要阐明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以及补助范围内项目支出方向。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主要明确各级申报管理主体对该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程序以及项目库管理制度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以及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变更、预算调整等有关内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主要明确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绩效管理。主要明确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方面的工作。突出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将绩效情况作为一般项目资金的测算因素,推动基层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主要阐述专项资金的解释程序及有效期。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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