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21-06-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三)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直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六、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七、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八、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九、本公告施行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