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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财综〔2021〕5号

颁布时间:2021-0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为了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综〔2008〕10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5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0〕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向我市行政辖区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对全市行政辖区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纳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

  (三)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征收标准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0.5厘/千瓦时的标准,随电费一并代收。

  三、划转征收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税务征收系统和税收征管票据。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应缴纳该项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代收后,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以上两项基金,申报时均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在计算应代缴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时,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缴金额应包含向地方电网趸售电量时代收的该项基金金额;地方电网企业代缴金额应扣除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时支付电费中已包含的此项基金金额。

  四、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收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0项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00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7”。

  五、其他事项

  以前年度由税务部门代征和由电网企业代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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