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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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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15号公告执行过程中,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陆续反映该公告存在部分不合理的地方和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为解决15号公告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多次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和市县区局意见,草拟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8日,意见可发送至caixingshuichu@qq.com.

  欢迎您的参与和支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4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情形纳税人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大损失”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本数),或超过总资产的20%(含本数)。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不包括企业闲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30%(含本数)。

  (三)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不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包括国家、省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或淘汰的产业)的;

  (二)近3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

  (三)企业申请困难减免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福利高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职工年平均工资福利=职工当年各月平均工资福利之和÷12(企业当年经营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

  (四)提供虚假的减免税申请资料的。

  三、国家鼓励类、限制类产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规定执行,并随之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困难减免税申请。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6月30日止。

  五、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六、对本公告第一条第(一)、第(二)项因重大损失、严重亏损批准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的损失或亏损总额。

  七、纳税人享受第一条第(二)项困难减免的,除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以外,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八、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须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企业月工资发放表、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

  1.财务报表。单位纳税人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自然人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报告或证明。

  2.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纳税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包括: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

  (二)因发生严重亏损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亏损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国有企业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有关关闭、重组改制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书面证明(包括停产原因、停产起始时间、土地、房产目前的使用状态等内容)。

  (四)因其他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性文件。

  九、本公告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度的房产税困难减免可于本公告发文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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