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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呼伦贝尔市等盟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内政字〔2020〕112号

颁布时间:2020-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兴安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房产税的请示》(呼政发〔2020〕3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申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减免的请示》(兴署发〔2020〕8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房产税的请示》(鄂府字〔2020〕6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2020年房产税的请示》(鄂府字〔2020〕78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减免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房产税的请示》(乌海政发〔2020〕47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免征内蒙古宏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的请示》(阿署发〔2020〕85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满政发〔2020〕69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期间予以减免企业房产税的请示》(二政发〔202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80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纳房产税合计29515151.89元。其中,呼伦贝尔市9户,免税1584451.05元;兴安盟19户,免税9971750.23元;鄂尔多斯市8户,免税3498302.95元;乌海市12户,免税 5768027.50元;阿拉善盟13户,免税1801397.39元;满洲里市16户,免税6497574.09元;二连浩特市3户,免税393648.68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专此批复。

  附件:分盟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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