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建〔2025〕682号
颁布时间:2025年09月28日 16:52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自治区各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
评审付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展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工程结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产生的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评审的评审费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支出的实际需要,评审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委托评审的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受托评审机构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评审部门依规向受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评审机构不得向被审查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范围。
(一)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及变更调整预算的评审等)评审费用;
(二)工程结算评审费用;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
第六条 付费额的确定。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种类以及评审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
(一)项目预算、结算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核减额追加费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 难度系数) 特殊要求补助费 评审报告质量费 核减额追加费
1.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结算等评审,基本付费额全额核定;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项目预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60%核定,项目结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80%核定。
基本付费额的确定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概算总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基本付费 | |
项目投资金额 | 费率(‰) |
300万元(含)以下 | 4.0 |
300万元-500万元(含) | 3.5 |
500万元-1000万元(含) | 3.0 |
1000万元-3000万元(含) | 2.5 |
3000万元-5000万元(含) | 2.0 |
5000万元-1亿元(含) | 1.5 |
1亿元-50亿元(含) | 1.0 |
50亿元以上 | 0.5 |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0万元计算基本付费。
2.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由委托评审部门在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慎确定。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进行累加计算。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自治区、跨盟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3.自治区财政厅委托项目时,对有时效性等特殊要求的,结合实际情况给付特殊要求补助费,每项付费额按基本付费额的10%计算确定。
4.评审报告质量系数由委托评审部门根据经专家或相关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复审后的结果确定,具体分三个等级:
(1)评审报告合格,质量系数为0.0;
(2)评审报告基本合格,质量系数为–0.1 ;
(3)评审报告不合格,不予支付评审费用,并取消其接受财政性投资评审委托的资格。
具体计算公式:评审报告质量费=基本付费额×质量系数
5.核减额追加费:按照评审审定的核减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核减额追加费=∑核减额(分段金额)×核减额付费率,具体如下:
核减额追加费 | ||
审减金额 | 预算(含招标控制价) 评审费率(‰) | 竣工结算评审 费率(%) |
50万元(含)以下 | 8 | 5 |
50万元-100万元(含) | 7 | 4.5 |
100万元-300万元(含) | 6 | 4.0 |
300万元-500万元(含) | 5 | 3.5 |
500万元-1000万元(含) | 4 | 3.0 |
1000万元-2000万元(含) | 3 | 2.5 |
2000万元-5000万元(含) | 2 | 2.0 |
5000万元以上 | 1 | 1.5 |
(核减额计算时,核增额不冲减项目的净核减额)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的确定
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后确定的费用支付。
第七条 对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报审金额超过中标价(合同价)10%以上,且对变更部分未履行调整审批程序的,核减额计算时报审金额按中标价(合同价)110%计取;对经自治区政府或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明确批复同意变更的项目,按照批复意见执行。
第八条 委托评审部门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基本付费额的50%,待评审报告复核后,再办理评审费用结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10〕54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补充解释的通知(内财建函〔2020〕5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