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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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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一、工程变更概念与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工程变更范围如下: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苦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确认与处理程序

  1.工程变更的确认

  当工程变更发生时,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一般过程是: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确认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必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发包方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其控制程序如下图所示。具体规定如下:

  ①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②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③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三、变更合同价款的计算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六、索赔的有关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由于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找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划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

  指索赔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有明文规定的条款,称为“明示条款”。此类索赔争议不大。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指索赔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含义推论出隐含在条款中的索赔权,称为“默示条款”。如外汇汇率由于外汇政策变化等。

  (3)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看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担了额外费用损失,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适当的经济补偿。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划分为承包商同业主、分包商、供货商、运输保险公司之间共四类索赔。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划分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的反索赔。

  6.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1)工程索赔

  指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条件、技术、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

  (2)商务索赔

  指施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

  7.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即“一事一索赔”的方式,较为常用,解决问题容易。

  (2)总索赔

  即对整个工程中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此方式难以索赔成功,应避免采用。

  八、索赔证据和种类

  一.索赔证据

  1.索赔证据的要求

  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和法律证明效力。

  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的气候记录。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二.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通常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和附件三个部分,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

  索赔信是一封简短信函,应说明索赔事件和理由,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以及附件说明,必须提纲挈领,贯通其他材料。

  索赔报告是材料的正文,首先是报告的标题,简明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是事实与理由,引经据典、陈述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最后通过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

  附件应包括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原由的各种证明文件、证据以及详细计算书等等。

  九、施工索赔内容与特点

  通常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施工索赔。这类索赔往往是由于业主及其他非承包商方面原因,致使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在我国,施工索赔内容与特点如下: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提供的该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差异,而此类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如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等图纸并未说明的情况,与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处理方案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通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气候、罢工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赔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在关键路线上,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期工期的承诺等。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造成原因如下:

  1)业主未能按时提交可进行施工的现场;

  2)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

  3)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所需的图纸或指示;

  4)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5)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6)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

  7)业主和工程师要求暂停工程;

  8)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9)业主违约;

  10)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11)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2)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2)关于延误造成的费用的索赔

  一是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二是凡属客观原因,如天气反常、工人罢工、政府间经济制裁等,承包商可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

  加快施工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可采用奖励方法解决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

  4.因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

  由业主和工程师原因,或不合理指令造成的,可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其数额是被终止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并有权要求赔偿盈利损失。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承包商可得到由此损害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以及有关的费用增加。

  7.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8.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索赔

  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并索赔利息。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等情况,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加,业主应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的索赔

  十一、索赔费用的组成与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组成部分相似。在我国,一般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按国际惯例,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三部分,具体内容见下图。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与实例

  (1)分项法

  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分项计算通常分三步:

  ①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②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③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2)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出索赔金额,具体公式是: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①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②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④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已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3.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计算方法与实例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两种。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拖期一般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相同,见下表。

  十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月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此方法可设实施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十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方有权立即收回。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的银行保函后,发包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在发包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格,竣工前全部扣清。

  (2)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十八、工程价款中的价差调整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法

  以甲乙方承包合同价为基础,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进行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此方法简便易行。

  2.实际价格调整法

  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主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定期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是采用此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a3+a4=1.

  A0、B0、C0、D0……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固定要素对调价的结果影响很大,它与调价余额成反比关系。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一般由发包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范围。

  (4)确定每个品种的系数和固定要素系数,要根据它们对总造价影响而定,各系数之和应等于1.

  十九、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结算的范围和条件

  (1)工程结算的范围。

  (2)工程结算的条件

  ①质量合格;

  ②符合合同条件;

  ③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

  ④支付金额必须大于临时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

  ⑤承包商工作使工程师满意。

  2.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承包商提出付款申请→工程师审核→业主支付

  二十、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控制

  1.按不同子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首先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划分的粗细程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总投资目标按项目分解只能分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然后分解出建设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并检查各项具体投资支出对象是否明确和落实。

  2.按时间进度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分阶段、分期支出的特点,控制时间和投资,即在拟定工程项目的执行计划时,一方面确定完成某项施工活动所花的时间,另一方面要确定完成这一工作的合适的支出预算。时间——投资累计曲线的绘制步骤如下:

  (1)确定工程进度计划,计算各项活动的最早及最迟开工时间。

  (2)根据每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计算单位时间(月或旬)的投资,如下表所示:

  按月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表

  时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投资(万元) 100 200 300 500 600 800 800 700 600 400 300 200

  (3)计算规定时间 t 计划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其计算方法为:各单位时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累加求和。

  (4)按各规定时间的Qt值,绘S形曲线,如下图所示。

  每一条S形曲线都是对应某一特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非关键路线中存在许多有时差的工序或工作,因而S形曲线(投资计划值曲线)必然包括在由全部活动都按最早开工时间开始和全部活动都按最迟必须开工时间开始的曲线所组成的“香蕉图”内,见下图。其中:a是所有活动按最迟开始时间开始的曲线,b所有活动按最早开始时间开始的曲线。

  通过调整非关键路线上的工序项目最早或最迟开工时间,所有活动都按最迟时间开始,对节约建设资金贷款利息是有利的,但同时也降低了项目按期竣工的保证率。

  二十一、投资偏差的概念与分析

  投资偏差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即

  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上式中结果为正表示投资增加,结果为负表示投资节约。

  进度偏差能正确反映投资偏差的实际情况。

  进度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为了与投资偏差联系起来,进度偏差也可表示为:

  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所谓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是指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投资。进度偏差为正值时,表示工期拖延;结果为负值时,表示工期提前。

  在投资偏差分析时,具体又分为

  (1)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

  局部偏差有两层含义:一是相对于总项目的投资而言,指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偏差;二是相对于项目实施的时间而言,指每一控制周期所发生的投资偏差。累计偏差,则是在项目已经实施的时间内累计发生的偏差。在进行投资偏差分析时,对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都要进行分析。

  (2)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

  所谓绝对偏差,是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所得的差额。相对偏差,则是指投资偏差的相对数或比例数,通常是用绝对偏差与投资计划值的比例来表示,即:

  相对偏差=绝对偏差/投资计划值=(投资实际值-投资计划值)-投资计划值

  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的数值均可正可负,且两者符号相同,正值表示投资增加,负值表示投资节约。在进行投资偏差分析时,对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都要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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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一、工程变更概念与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工程变更范围如下: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苦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确认与处理程序

  1.工程变更的确认

  当工程变更发生时,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一般过程是: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确认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必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发包方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其控制程序如下图所示。具体规定如下:

  ①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②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③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三、变更合同价款的计算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六、索赔的有关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由于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找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划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

  指索赔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有明文规定的条款,称为“明示条款”。此类索赔争议不大。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指索赔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含义推论出隐含在条款中的索赔权,称为“默示条款”。如外汇汇率由于外汇政策变化等。

  (3)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看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担了额外费用损失,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适当的经济补偿。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划分为承包商同业主、分包商、供货商、运输保险公司之间共四类索赔。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划分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的反索赔。

  6.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1)工程索赔

  指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条件、技术、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

  (2)商务索赔

  指施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

  7.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即“一事一索赔”的方式,较为常用,解决问题容易。

  (2)总索赔

  即对整个工程中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此方式难以索赔成功,应避免采用。

  八、索赔证据和种类

  一.索赔证据

  1.索赔证据的要求

  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和法律证明效力。

  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的气候记录。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二.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通常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和附件三个部分,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

  索赔信是一封简短信函,应说明索赔事件和理由,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以及附件说明,必须提纲挈领,贯通其他材料。

  索赔报告是材料的正文,首先是报告的标题,简明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是事实与理由,引经据典、陈述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最后通过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

  附件应包括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原由的各种证明文件、证据以及详细计算书等等。

  九、施工索赔内容与特点

  通常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施工索赔。这类索赔往往是由于业主及其他非承包商方面原因,致使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在我国,施工索赔内容与特点如下: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提供的该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差异,而此类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如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等图纸并未说明的情况,与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处理方案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通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气候、罢工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赔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在关键路线上,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期工期的承诺等。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造成原因如下:

  1)业主未能按时提交可进行施工的现场;

  2)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

  3)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所需的图纸或指示;

  4)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5)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6)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

  7)业主和工程师要求暂停工程;

  8)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9)业主违约;

  10)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11)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2)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2)关于延误造成的费用的索赔

  一是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二是凡属客观原因,如天气反常、工人罢工、政府间经济制裁等,承包商可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

  加快施工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可采用奖励方法解决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

  4.因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

  由业主和工程师原因,或不合理指令造成的,可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其数额是被终止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并有权要求赔偿盈利损失。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承包商可得到由此损害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以及有关的费用增加。

  7.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8.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索赔

  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并索赔利息。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等情况,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加,业主应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的索赔

  十一、索赔费用的组成与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组成部分相似。在我国,一般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按国际惯例,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三部分,具体内容见下图。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与实例

  (1)分项法

  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分项计算通常分三步:

  ①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②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③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2)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出索赔金额,具体公式是: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①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②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④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已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3.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计算方法与实例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两种。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拖期一般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相同,见下表。

  十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月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此方法可设实施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十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方有权立即收回。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的银行保函后,发包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在发包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格,竣工前全部扣清。

  (2)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十八、工程价款中的价差调整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法

  以甲乙方承包合同价为基础,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进行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此方法简便易行。

  2.实际价格调整法

  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主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定期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是采用此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a3+a4=1.

  A0、B0、C0、D0……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固定要素对调价的结果影响很大,它与调价余额成反比关系。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一般由发包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范围。

  (4)确定每个品种的系数和固定要素系数,要根据它们对总造价影响而定,各系数之和应等于1.

  十九、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结算的范围和条件

  (1)工程结算的范围。

  (2)工程结算的条件

  ①质量合格;

  ②符合合同条件;

  ③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

  ④支付金额必须大于临时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

  ⑤承包商工作使工程师满意。

  2.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承包商提出付款申请→工程师审核→业主支付

  二十、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控制

  1.按不同子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首先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划分的粗细程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总投资目标按项目分解只能分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然后分解出建设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并检查各项具体投资支出对象是否明确和落实。

  2.按时间进度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分阶段、分期支出的特点,控制时间和投资,即在拟定工程项目的执行计划时,一方面确定完成某项施工活动所花的时间,另一方面要确定完成这一工作的合适的支出预算。时间——投资累计曲线的绘制步骤如下:

  (1)确定工程进度计划,计算各项活动的最早及最迟开工时间。

  (2)根据每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计算单位时间(月或旬)的投资,如下表所示:

  按月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表

  时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投资(万元) 100 200 300 500 600 800 800 700 600 400 300 200

  (3)计算规定时间 t 计划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其计算方法为:各单位时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累加求和。

  (4)按各规定时间的Qt值,绘S形曲线,如下图所示。

  每一条S形曲线都是对应某一特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非关键路线中存在许多有时差的工序或工作,因而S形曲线(投资计划值曲线)必然包括在由全部活动都按最早开工时间开始和全部活动都按最迟必须开工时间开始的曲线所组成的“香蕉图”内,见下图。其中:a是所有活动按最迟开始时间开始的曲线,b所有活动按最早开始时间开始的曲线。

  通过调整非关键路线上的工序项目最早或最迟开工时间,所有活动都按最迟时间开始,对节约建设资金贷款利息是有利的,但同时也降低了项目按期竣工的保证率。

  二十一、投资偏差的概念与分析

  投资偏差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即

  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上式中结果为正表示投资增加,结果为负表示投资节约。

  进度偏差能正确反映投资偏差的实际情况。

  进度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为了与投资偏差联系起来,进度偏差也可表示为:

  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所谓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是指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投资。进度偏差为正值时,表示工期拖延;结果为负值时,表示工期提前。

  在投资偏差分析时,具体又分为

  (1)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

  局部偏差有两层含义:一是相对于总项目的投资而言,指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偏差;二是相对于项目实施的时间而言,指每一控制周期所发生的投资偏差。累计偏差,则是在项目已经实施的时间内累计发生的偏差。在进行投资偏差分析时,对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都要进行分析。

  (2)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

  所谓绝对偏差,是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所得的差额。相对偏差,则是指投资偏差的相对数或比例数,通常是用绝对偏差与投资计划值的比例来表示,即:

  相对偏差=绝对偏差/投资计划值=(投资实际值-投资计划值)-投资计划值

  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的数值均可正可负,且两者符号相同,正值表示投资增加,负值表示投资节约。在进行投资偏差分析时,对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都要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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