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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编辑: 2017/10/30 10:01:59 字体:

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现就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查整改的范围

2016年5月27日《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纳入自查整改范围。

二、关于自查整改的财务报告依据

涉及收入占比的计算应以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三、关于自查整改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

(一)关于收入占比指标

《通知》要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其中,“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跟投收益”;“收入来源”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跟投收益”的计算口径应以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部分带来的收益为计算依据。

(二)关于资产管理规模

《通知》要求,“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挂牌私募机构的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和类型的认定,以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为准。

四、挂牌私募机构应当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主办券商应当对其持续督导的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与自查整改报告一并提交。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应当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列明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挂牌私募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五、全国股转公司对已报送的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挂牌私募机构及其主办券商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全国股转公司对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后要求挂牌私募机构与主办券商在指定披露日统一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对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将予以摘牌。

六、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日(T日),挂牌私募机构与主办券商应分别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不符合自查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应同时披露终止挂牌的风险揭示公告,并于T+1日停牌一日。T+2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公司应复牌;复牌期间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应当持续披露终止挂牌风险(至少三次)。T+7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公司完成强制摘牌。

对于指定披露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主动终止挂牌申请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履行主动终止挂牌的审查程序,并将在完成审查后发布终止挂牌公告。

对于涉嫌存在违规及其他待核实事项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启动终止挂牌程序。

七、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已完成自查整改的挂牌私募机构,及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管理人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登记为私募管理人的挂牌公司,其后续融资行为应严格遵守《通知》的相关要求。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类私募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不得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融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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