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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前要完成!

来源: 大连税务 编辑:张美好 2021/01/12 16:13:04  字体:

温馨提醒!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3月31日前要完成!

提醒!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前要完成!

1、哪些人应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注: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办理哦!

2、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报送哪张申报表?

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己办

以深圳地区为例:

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经营所得B表和C表申报。

二、单位办

您可以请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帮助代办经营所得(B表)申报。

三、大厅办

建议您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扣缴端办理,若在远程办税中遇到问题,也可携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综合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注:①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②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第二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底前要完成!相关问答提前了解!

6、哪些支出不得在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八、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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