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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这些你真的知道吗?

来源: 中税答疑 编辑:苏米亚 2019/08/09 14:34:55  字体: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个公告讲了什么?

跟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对个税有多少影响?

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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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有什么变化呢?

1.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征收,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有例外不征税情形);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有例外不征税情形)。

2.废止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包括: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执行公告后有那些保持不变呢?

1.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

2.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房屋赠与,依然不用缴纳个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以下形式的礼品,依然不用缴纳个税

企业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网络红包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在了解完新个税后,还有哪些个税问题是需要注意的呢?

↓↓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呢?

答:税法上所称的“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3.纳税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发放劳保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5.纳税人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应怎样扣除?

答:(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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