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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7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政开始实施!

来源: 北京税务 编辑:张美好 2019/07/01 08:59:3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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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眨眼,2019年已经过去一半。进入七月,哪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了呢?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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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旧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 一、 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 二、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三、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 四、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 五、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六、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 七、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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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配套《车辆购置税法》落实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同步施行

自2019年7月1日,配套《车辆购置税法》落实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同步施行,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 一、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 二、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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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三:深化“放管服”、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自2019年7月1日起,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主要措施有:

 一、 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 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 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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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修订部分税费申报表

自2019年7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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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五:修订部分税费申报表

自2019年7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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