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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汉会计师事务所使用防伪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2  【 】【打印
  在汉各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关于在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验资中使用工商防伪标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下发后,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疑义,为了明确防伪标识的作用及用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防伪标识是为了解决不法分子仿冒事务所的名义出具虚假报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如同烟厂对自产烟、酒厂对自产酒贴防伪标识一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区别真伪的一种手段,只能认定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因此,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即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要切实强化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验资规则和指南的要求出具报告,防范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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