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广大存量房贷客户反映意见,本着“客户为本、用心服务”的原则,我行决定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条件、受理时间,并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2008年12月25日(含)之前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个人住房/二手房贷款的借款客户,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请与经办支行联系并可申请办理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0.7倍的合同变更手续。
(一)原贷款属于首次住房贷款;
(二)原贷款所购商品房类型为普通住房;
(三)个人信用无不良记录(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准)。
二、业务流程
借款客户本人应持身份证件、借款合同前往贷款经办支行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凡审批通过并与我行签订变更协议的客户,我行将按照变更后的浮动比例、基准利率、剩余期数计算月供收取贷款本息,但在此之前已按照原有浮动比例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退还和调整。
三、特别提示
利率浮动比例调整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0.7倍的住房贷款下限优惠利率后,如借款客户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违约3期或逾期90天(含)时,我行将取消住房贷款优惠下限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数重新计算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并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本人。
详情咨询请致电我行营业机构或96198电话银行。
特此公告。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