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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第三期)

来源: 编辑: 2007/09/12 09:45:31 字体:

  四、《经济法》

  问:教材第32页讲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这里的两个以上包不包括两人?书中其他地方有“以上”、“以下”的,怎么理解?

  答:这里的两个以上包括两人。“以上”、“以下”及“以内”都是法律规定的数字范围。称“以上”、“以下”及“以内”者均连本数在内。

  问:教材第99页第二段最后一句:“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属于企业。”请问商事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

  答:商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

  问:教材第191页有关共益债务。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请问,什么叫无因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情况?

  答: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例如:甲外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家中财产,因发生洪水,邻居乙为避免甲的财产损失,将甲家中财产转移安全地带并予以保管,乙因转移和管理甲的财产而付出的劳务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甲承担,由此,甲与乙因无因管理而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在法律上,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

  问:教材第379页,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的(4)“月均透支余额”与“月均总透支余额”的区别是什么?

  答:透支余额是指当月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月均透支余额”是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1999年3月1日)起新发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月均总透支余额是指不管何时发生的、不论多长时间的全部月均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

  问:教材第397页,第一段第六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而第392页倒数第五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我认为两种说法相矛盾。

  答:第397页第一段讲述的意思是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这与第392页倒数第5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并不矛盾。

  问:考试大纲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306号),但是该《实施细则》2002年又作过修订,请问以何为标准?

  答:考试大纲涉及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发布日期,修订之后应当以修订为准。教材中涉及的内容是以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

  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当事人如何举证已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

  答:当事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常采用信函等方式,因此可通过此类书面材料证明其主张。如果是采用口头方式,则应当有证人在场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另外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如公证等也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问:甲离开乙公司后,又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以前经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该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丙为善意且无过失,则甲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合同有效。如果丙非善意或有过错,则甲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问:王某借李某现金5万元,但借条只写“借小李5万元”,并没有写李某的全名,李某能否向王某讨回欠款?

  答:由于李某持有借条,故可以认定“李某”与“小李”为同一人。此时认为“小李”非“李某”的王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与承包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否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实际施工人能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承包人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如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税法》

  问:税法教材中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增值税的项目吗?

  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从营业税角度而言,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非应税项目。

  问:教材272页,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答: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以应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问:退回的增值税是否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教材第272页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2.5%计算扣除,而教材第307页和309页的例题14-2、例题14-3中,职工教育经费都是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请问考试时是以哪一项为准?1.5%还是2.5%?

  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只有少数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计算扣除。

  根据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考试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2.5%计算扣除。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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