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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6/08/08 08:59:53  字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注[2006]4号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为本次年检范围。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年龄已满70周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截至为1936年7月31日以前出生)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

  各事务所根据“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按照要求,依次向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局、国税局的征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核阶段(8月21日至8月25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依照年检项目逐一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并由主管国税局汇总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

  (三)复查阶段(8月26日至9月5日)

  市管理中心成立核查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按照年检的项目有重点地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

  (四)公告阶段(9月6日至9月10日)

  市管理中心在复查后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五)上报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市管理中心根据“通知”要求将年检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征管科(管理所)要明确年检工作的负责人、年检工作人员(8月20日前将名单报市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各事务所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动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认真组织年检自查工作,对本所年检工作负总责。

  (二)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负责年检的同志学习“通知”精神,熟悉相关业务政策,对年检材料的收、报实行登记制度,保质保量完成这项新的年检任务;各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年检文件规定如实填报各项年检材料。为了使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要用A4纸打印后报送。

  (三)注重沟通

  年检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紧迫的工作。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为确保自查与核查、核查与复查工作的有序衔接,在年检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请及时与市管理中心沟通,以便妥善处置,确保按时完成年检工作。

  市管理中心地址:和平区大理道50号。

  联系电话:23120684、23305747.

  联系人:李永会、孙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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