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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6-5-29  【 】【打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现将上海市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及考试日期

  (一)报名时间:

  2006年6月5日至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二)报名地点:

  1.上海市会计学会(中山西路2230号1号楼1313室,电话:64386502)

  2.上海市总会计师工作研究会(九江路40号2楼208室,电话:63217111)。

  (三)考试时间:2006年9月3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五)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其他事项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时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同时递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二)报考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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