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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报送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6/06/06 14:49:09 字体:

苏财会[2006]2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2006年,我省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会议拟于8、9月间召开。为做好本年度评审的准备工作,顺利完成今年的评审工作任务,现将报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2006年度申报和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仍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条件中第七、八、九条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财会[2005]24号)规定执行,即: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财务方案制定人或主要参与者,或者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至少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2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并为企业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

  (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或参与拟定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2、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对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3、本文中“会计相关中级资格”指统计师、审计师:“市级”指地市级,不包括县级市:“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或虽内部发行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报纸。

  三、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财会[2005]18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并于7月20日前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江苏省财政厅财会教育中心(地址:南京市西康路23号省政府综合楼310室),过时不再受理。联系人:顾俊祥、肖晓凤,电话:025-83396310;祁梅华,电话:83633205.四、收费标准

  按上年度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等4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财会[2005]1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财会[2005]24号)及相关附表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查询和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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