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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提高宁夏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5]1107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现就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登记范围

  凡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具体检查登记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原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的17个单位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移交各市、县财政局管理,请主动与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科联系,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有关手续。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09年5月31日结束。

  三、检查登记内容

  (一)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二)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三)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四)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

  四、有关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把质量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办事公正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对检查登记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填报《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一份存档,另一份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变更有关信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对检查登记内容全部通过的持证人员,在证书“检查登记(年检)记录”栏中加盖“××××年检查登记通过”印章,持证人员变更信息,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暂不打印,待调转时一并打印。

  (三)各市、县财政局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报各市财政局办理登记事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四)各部门、单位不得借检查登记之机向会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市、县财政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安排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的具体时间,并采取各种方式将本次检查登记的有关事项及时告知会计人员,确保检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汇总表(表样)

序号 姓名 证书档案号码 工作单位 注册时间 继续教育学时 其他变更信息 奖罚情况 联系电话 备注
                   
                   
                   
                   
                   
                             

  注:其他变更信息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考试)、职务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八年十月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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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提高宁夏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5]1107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现就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登记范围

  凡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具体检查登记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原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的17个单位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移交各市、县财政局管理,请主动与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科联系,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有关手续。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09年5月31日结束。

  三、检查登记内容

  (一)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二)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三)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四)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

  四、有关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把质量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办事公正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对检查登记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填报《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一份存档,另一份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变更有关信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对检查登记内容全部通过的持证人员,在证书“检查登记(年检)记录”栏中加盖“××××年检查登记通过”印章,持证人员变更信息,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暂不打印,待调转时一并打印。

  (三)各市、县财政局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报各市财政局办理登记事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四)各部门、单位不得借检查登记之机向会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市、县财政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安排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的具体时间,并采取各种方式将本次检查登记的有关事项及时告知会计人员,确保检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汇总表(表样)

序号 姓名 证书档案号码 工作单位 注册时间 继续教育学时 其他变更信息 奖罚情况 联系电话 备注
                   
                   
                   
                   
                   
                             

  注:其他变更信息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考试)、职务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八年十月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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