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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恢复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书工本费收费的通知

2005-7-1 9:42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文件及《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21号)文件,现从2005年7月1日起,恢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含信息IC卡)的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该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收费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