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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老师精讲会计职称企业所得税知识点(下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4/21 14:11:41 字体:

  大家好,我们马上就要考试了,相信大家会更加刻苦,会更加珍惜,不知同学们学得怎么样了?时间不是太多了,大家要再努力点。坚持就是胜利!我们的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到此就结束了,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章的理论知识和企业所得税法。再次提醒大家,我们在最后的时间里,抓紧时间复习。

  重点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有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重点二、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注意事项: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B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例32]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则该企业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是:

  [解析]答案:30万元。根据规定,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该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就可按30万元(2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100%加计扣除。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重点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例6-24]某企业2008年实现收入总额3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27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3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2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4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30万元,税收滞纳金2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2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7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解析](1)2008年年度利润总额=3000-1200=1800万元

  (2)2008年收入总额=3000万元,其中:免税收入=300万元

  (3)2008年各项扣除调整数: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00-13.5=86.5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3.5万元(2700×5‰=13.5<100×60%=60)

  工资三项经费调增额=(80+30)一[400×(14%+2%)]=46万元

  提取准备金支出调增=200万元

  税收滞纳金调增=20万元

  (4)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300-1200+(86.5+46+200+20)=1852.5万元

  (5)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1852.5×25%-700×10%=463.125-70=393.125万元.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表7.15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补充一、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例6-30]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的种植

  B.花卉、茶的种植

  C.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D.农产品初加工

  [解析]答案:ACD。根据规定,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一般盈利水平较高,也不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因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补充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补充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2.5%的比例扣除。

  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照2.5%的比例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9、其它内容了解

  注意:抵免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所称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A《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所谓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B《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1、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例题13·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50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在我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计算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 )万元。

  A. 10

  B. 12

  C. 5

  D. 79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计算。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税额 =(200+100)×25% =75(万元),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 =(200+100)×25%×100÷(200+100)=25(万元),境外实纳税额20万元,可全额扣除。境内已预缴50万元,则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额 =75-20-50=5(万元)。

  [例6-26]对境外所得实行税额抵免的所得包括: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C.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居民企业从其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析]答案:ABCD。根据规定,上述四项境外所得都实行税额抵免。

表7.14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相关规定

  

  [例6-27]某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30.8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179.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3.2万元。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比计税工资总额超支59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74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5万元、税收滞纳金0.3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2008年6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5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08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4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计算:(1)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2008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解析](1)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1130.8+59+74+25+0.3+(15÷10)×3]×25%=323.4万元

  (2)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24÷(1-20%)×(25%-20%)]=1.5万元

  (3)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323.4-179.5+1.5=145.4万元

  注意:资本弱化原则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例6-35]某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8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68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08万元。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为:

  A.408万元

  B.360万元

  C.180万元

  D.90万元

  [解析]答案:B。根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为2:1。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应超过3000×2=6000万元,现借款6800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是6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即6000÷6800×408=360万元。

  注意: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举例:某居民纳税人,2009年财务资料如下:收入合计55万元,成本合计3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收入,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 0.75

  B. 1.32

  C. 2

  D. 3

  [解析]B本题考核的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30÷(1-15%)×15%=5.2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29×25%=1.32(万元)

  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分摊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2、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部分比总体,再加权)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举例:某法人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在沈阳、大连分设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沈阳分机构收入、工资、资产分别是80万、30万、40万;大连分机构收入、工资、资产分别是60万、40万、60万;2009年一季度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沈阳分支机构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税款为( )万元。

  A. 37.60

  B. 67.2

  C. 75.2

  D. 82.3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沈阳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80÷(80+60)]+0.35×[30÷(30+40)]+0.30×[40÷(40+60)]=47%

  沈阳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60×50%×47%=37.60(万元)

  【例题·多选题】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B.企业跨省设立的专门从事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

  C.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D.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选项C的正确说法是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选项D应为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要就地预缴。

  另外请大家注意:税务优惠的过渡性政策:原先享受15%税率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按18%交税,2009年按20%交税,2010年按22%交税,2011年按24%交税,2012年按25%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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