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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 2010/08/26 13:30:58 字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会协[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依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处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监考人员,是指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负责考试秩序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点负责人,是指考试期间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填写《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 退还表》,有条件的应对违规物品拍照。

  (三)由2名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

  (四)将记录的内容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违规应考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注明。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违规应考人员姓名、座位号、违规情形等内容。

  (五)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应考人员违规情况,将违规应考人员移交考点负责人,并将以下材料上交考点负责人: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等。对相互抄袭的,应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考点负责人接到监考人员报告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违规情况报告单》是否属实,证据保存是否完整,违规应考人员试卷是否齐全,违规应考人员是否签字确认或监考人员是否注明。

  (二)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电话上报考区和省级注协。

  (三)告知违规应考人员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要求其签名留下联系方式,并带至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四)《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签署考点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点负责人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按照相关规定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5日内,省级注协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记录各考点负责人上报的违规应考人员材料及报告,编制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

  (二)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将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留存省级注协。

  (四)将另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各一份送交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集中阅卷地。

  第九条 对违规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违规应考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暂扣物品应当在7日内退还;对违规应考人员非法购买的隐型接收、显示器材不予退还。

  第十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注协核准。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中注协收到省级注协上报的违规行为处理建议,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汇总省级注协报送的违规情况汇总表、违规情况报告单、考场情况记录卡以及省级注协的处理建议。

  (二)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规程审核省级注协提出的处理建议。

  (三)经审核有异议的处理建议,与省级注协进一步确认相关证据及违规情形,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对所有处理建议报请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审议。

  (四)跟踪省级注协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异常试卷报告单》,由该科目评卷专家组组长按照违规试卷标准及相关程序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将异常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卡及异常试卷报告单带回中注协。

  第十三条 中注协在试卷评阅结束后的两周内,整理异常试卷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照中注协《违规试卷专家鉴定委员会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违规试卷专家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违规试卷进行鉴定后,报财政部考委会审议。

  出现违规试卷的省级注协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确认后应对相应的考区、考点、监考人员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主管厅(局)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由收到举报的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行为且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中注协或省级注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中注协或省级注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行为的,由省级注协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中注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列伪造或者涂改证件等行为的,由中注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由省级注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会计师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中注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省级注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由中注协作出处理决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作出处理决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由中注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作出处理决定,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由中注协作出处理决定,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财政部考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省级注协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违规行为处理汇总情况上报中注协。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处理决定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中注协或省级注协不停止执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事项。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作出记录,并由记录人、当事人一并签字确认。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材料或者听证申请,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申辩材料接收单》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听证材料接收单》。

  第三十一条 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应当采纳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应当参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听证由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违规人员在听证过程中,须提出没有违规的理由及相关证据。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出具违规人员的违规证据。听证工作须在接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经听证,违规行为不能认定的,中注协或省级注协不再作出处理决定;经听证,确有违规行为的,中注协或省级注协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省级注协在制作处理决定书时,如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与《违规情况报告单》有差异的,须先报中注协核准后,再正式行文。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在当年度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作出并送达被处理人。

  第三十四条 中注协或省级注协送达《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

  中注协可以委托省级注协协助送达。

  中注协采取公告送达的,在中注协网站和《中国会计报》上登载;省级注协采取公告送达的,在省级注协网站和省级注协指定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五条 中注协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注协或省级注协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时,应当形成违规行为调查案卷,其中应包括具有违规行为的人员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的事实、处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等。

  第三十七条 中注协对省级注协在违规行为处理中涉及的申辩、听证、举报、答复、核实、来信、来访等方面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注协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会协[2007]11号)同时废止。

  附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

  附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

  附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异常试卷报告单

  附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申辩材料接收单

  附5: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听证材料接收单

  附6: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

  附7: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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