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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1/07/11  来源: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字体:  打印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9年8月23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ongq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Q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过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财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实施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的全部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决议;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制定。

  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的理事变更办法由理事会制定。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可采用集中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四)选举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本会有关行业自律管理的重大决定、决议;

  (六)审议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中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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