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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投资者变更的审批与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14 09:25:2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审批与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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