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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征收管理纳税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28 08:56:4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五十一、征收管理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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