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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8 09:36:2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

  1.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竞争行为;

  ③在行为后果方面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两个基本类型

  ①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②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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