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即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总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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