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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诉讼和仲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02 11:35:5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三人以上的单数 少数服从多数。

  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两审终审,比如说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以及适用于特别程序,公式催告,破产程序,督促程序。

  但是对于二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一般条件,还需要满足: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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