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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合同的种类(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28 10:58:38 字体:

  第七节 合同的主要种类

  合同的主要种类包括15种。

  一、买卖合同(重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合同法》一般规定之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保证义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执行。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一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例题13】2004年7月8日,王某将自家的摩托车租与马某使用1个月。7月25日,马某提出要买下摩托车,王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2000元,马某于2个星期后交付货款。但当地于7月30日发生地震,摩托车被毁。关于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马某付款之日

  B.该买卖合同中摩托车的交付时间是马某付款之日

  C.该摩托车意外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

  D.该摩托车意外灭失的风险由马某承担

  【答案】D

  【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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