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都要求:
(1)查明违法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2)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一般程序中,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也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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