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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内容知识树 | |||||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合法原则 | ||||
公正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 |||||
公开原则 | |||||
及时原则 | |||||
便民原则 | |||||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 | |||||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受理案件的范围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
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
出的有关许可证、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 |||||
作出的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
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
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 |||||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 |||||
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国务院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和工作 | |||||
部门规定 | |||||
行政复议参加人 | 申请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同一案件超5人的选1-5名代表参加复议 | |||||
被申请人 | 行政主体 |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
派出机构 | |||||
第三人 | 有利害关系的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人 | ||||
行政复议程序 | 申请与受理和审理 | 申请复议的条件 | 申请人合格 | ||
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 |||||
复议期限60日 | |||||
受理、审理 |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 | ||||
中止和终止 | |||||
和解与调解 | 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合解---出面申请---经复议机构准许 | ||||
按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双方签字后---一方反悔---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 |||||
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 维持决定 | ||||
履行决定 | |||||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 |||||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决定 |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 |||||
税务行政复议 | 范围和管辖 |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复议前置 | 征税行为 | |
可选择型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
发票发售、收缴、代***等管理行为 | |||||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
行政处罚行为 | 罚款 | ||||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
停止出口退税权 | |||||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颁发税务登记 | ||||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行政赔偿 | |||||
行政奖励 | |||||
资格认定行为 | |||||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其他 | |||||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 对各级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申请复议 | ||||
对各级地税不服的,可选择向上一级地税或该地税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
国税总局不服--本级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决定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本级复议 |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同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 ||||
申请和受理 | |||||
证据 | 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 ||||
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
审查和决定 | 决定,必要时可采取听证 | ||||
和解与调解 | 有自由裁量权的可和解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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