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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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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驻陕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会〔2005〕7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水平,及时、准确掌握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实现对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网络化管理,加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启用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一)2009年9月15日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2001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的持证人员;

  (二)从2009年9月15日起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申请办理“新版证书”的人员。

  二、颁发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三、颁发时间

  2009年9月15日开始,对颁发范围内的人员颁发“新版证书”。

  四、颁发方法

  (一)凡参加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申请人持成绩合格单、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学历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2张1寸彩色照片到相关财政部门申领“新版证书”;

  (二)现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每个持证人员的申请资料(包括“旧版证书”、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3张1寸彩色照片),到原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办理“新版证书”颁发手续。对原未注册,现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方法办理“新版证书”颁发手续,在办理“新版证书”时,一并进行注册登记;

  (三)未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由持证人员携带“旧版证书”、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3张1寸彩色照片到原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办理“新版证书”的颁发手续。对“旧版证书”已注册,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除按照上述方法颁发“新版证书”外,原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在颁发“新版证书”的同时,一并进行离岗备案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地了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必要性,及时到所在地各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新版证书”;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附加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要严密组织,安排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同志负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

  (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从2009年9月15日到2011年9月14日颁发“新版证书”,颁发“新版证书”期间“旧版证书”仍然有效。各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分部门、分单位、分时段有序开展颁发工作。同时在2009年8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新版证书”颁发工作计划, 省财政厅将按照上报的工作计划分批、分时段发放“新版证书”;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单位集中办理和个人办理的有关资料后,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持证人员上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颁发;持证人员上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待补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后再办理颁发手续;

  (五)加强“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新版证书”颁发期间及今后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对“新版证书”的颁发、补办、作废、库存等内容的台账,并填写“新版证书”使用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新版证书”使用情况,“新版证书”的使用按证书编号顺序进行。“新版证书”颁发工作开始后,各市区财政部门对原领未发放的“旧版证书”进行登记、造册、封存。对持有“旧版证书”申请颁发“新版证书”的人员在颁发“新版证书”的同时收回“旧版证书”。

  六、“新版证书”颁发后的管理

  (一)全省范围内的“新版证书”颁发工作,自2009年9月15日开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启用“新版证书”。对规定颁发时限内取得“新版证书”的人员,省财政厅在“陕西会计”网予以公布;

  (二)持有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调入我省的,由省财政厅进行确认有效后,只在其原证件备注页上进行调入登记记载。对确认有异议的,待向对方会计管理机构发出询证函并得到书面复函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确认登记;

  (三)各市区财政部门对已完成2007年、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习内容的持证人员,在其颁发的“新版证书”上予以记载,对未完成规定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应督促会计人员完成。

  七、附加说明

  (一)颁发“新版证书”时,对要求提交的申请表,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以电子图像文件方式进行归档保存。申请表以身份证号码作为条形码的对应信息进行识别,对申请表的图像文件存储;

  (二)中、省驻西安市单位“新版证书”的颁发及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驻其他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单位由属地财政部门负责;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证人员,按照工商注册级次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

  (四)对未完成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持证人员,由各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统计核实后,上报省财政厅。持有“旧版证书”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

  (五)“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申请表一、表二”在“陕西会计”网下载;

  (六)颁发“新版证书”全省范围内免收工本费。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9-87624437

  附件:附件1、2、3下载>>

  1、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申请表一

  2、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申请表二

  3、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统计表

二○○九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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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驻陕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会〔2005〕7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水平,及时、准确掌握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实现对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网络化管理,加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启用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一)2009年9月15日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2001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的持证人员;

  (二)从2009年9月15日起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申请办理“新版证书”的人员。

  二、颁发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三、颁发时间

  2009年9月15日开始,对颁发范围内的人员颁发“新版证书”。

  四、颁发方法

  (一)凡参加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申请人持成绩合格单、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学历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2张1寸彩色照片到相关财政部门申领“新版证书”;

  (二)现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每个持证人员的申请资料(包括“旧版证书”、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3张1寸彩色照片),到原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办理“新版证书”颁发手续。对原未注册,现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方法办理“新版证书”颁发手续,在办理“新版证书”时,一并进行注册登记;

  (三)未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由持证人员携带“旧版证书”、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3张1寸彩色照片到原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办理“新版证书”的颁发手续。对“旧版证书”已注册,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除按照上述方法颁发“新版证书”外,原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在颁发“新版证书”的同时,一并进行离岗备案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地了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必要性,及时到所在地各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新版证书”;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附加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要严密组织,安排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同志负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

  (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从2009年9月15日到2011年9月14日颁发“新版证书”,颁发“新版证书”期间“旧版证书”仍然有效。各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分部门、分单位、分时段有序开展颁发工作。同时在2009年8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新版证书”颁发工作计划, 省财政厅将按照上报的工作计划分批、分时段发放“新版证书”;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单位集中办理和个人办理的有关资料后,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持证人员上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颁发;持证人员上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待补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后再办理颁发手续;

  (五)加强“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新版证书”颁发期间及今后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对“新版证书”的颁发、补办、作废、库存等内容的台账,并填写“新版证书”使用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新版证书”使用情况,“新版证书”的使用按证书编号顺序进行。“新版证书”颁发工作开始后,各市区财政部门对原领未发放的“旧版证书”进行登记、造册、封存。对持有“旧版证书”申请颁发“新版证书”的人员在颁发“新版证书”的同时收回“旧版证书”。

  六、“新版证书”颁发后的管理

  (一)全省范围内的“新版证书”颁发工作,自2009年9月15日开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启用“新版证书”。对规定颁发时限内取得“新版证书”的人员,省财政厅在“陕西会计”网予以公布;

  (二)持有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调入我省的,由省财政厅进行确认有效后,只在其原证件备注页上进行调入登记记载。对确认有异议的,待向对方会计管理机构发出询证函并得到书面复函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确认登记;

  (三)各市区财政部门对已完成2007年、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习内容的持证人员,在其颁发的“新版证书”上予以记载,对未完成规定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应督促会计人员完成。

  七、附加说明

  (一)颁发“新版证书”时,对要求提交的申请表,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以电子图像文件方式进行归档保存。申请表以身份证号码作为条形码的对应信息进行识别,对申请表的图像文件存储;

  (二)中、省驻西安市单位“新版证书”的颁发及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驻其他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单位由属地财政部门负责;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证人员,按照工商注册级次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

  (四)对未完成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持证人员,由各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统计核实后,上报省财政厅。持有“旧版证书”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

  (五)“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申请表一、表二”在“陕西会计”网下载;

  (六)颁发“新版证书”全省范围内免收工本费。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9-87624437

  附件:附件1、2、3下载>>

  1、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申请表一

  2、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申请表二

  3、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统计表

二○○九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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