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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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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除外)。

  中央、省驻枣单位,其驻枣庄市区市级管理机构以及枣庄矿业集团公司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直属单位,其驻枣庄市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除上款之外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科目须参加各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三)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条件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单、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颁发”或“不同意颁发”;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印制、编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IC卡辅助管理,用于记载持证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等,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颁发。会计从业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

  IC卡在全省(不包括青岛市)范围内通用。IC卡不替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继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在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报备后,持证人员在省内可异地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教育实施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由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和注册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与注册不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由持证人员到原发证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调转登记表,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信息变更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1、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5、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1至第5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五)对培训机构的监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补发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声明遗失,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予以补发。

  六、办证具体流程: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在考试结束的第二个月末,按以下流程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首先登陆山东省财政信息网打印成绩合格单——然后登陆枣庄财政信息网中的会计管理中查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事项的说明中打印并填写注册登记表和证书申请表(注册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携带成绩合格单、毕业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等级五级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所填写的注册登记表和证书申请表,到市会计管理局或各区(市)会计管理局办理。

  (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手续流程

  携带证书调转表到调往地会计管理局领取注册登记表和证书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到到调往地会计管理局申请办理。

  (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手续流程

  到市会计管理局或各区(市)会计管理局领取证书调转登记表,填写办理即可。

  注意事项:

  1、根据属地原则,市会计管理局只办理市直单位人员证书,其他区(市)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到区(市)会计管理局办理证书。

  2、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统筹安排工作,经研究决定市会计管理局于每月的1-10日集中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新证及会计证书调转)的有关事项。其它时间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632-3228506。

  (具体填报的表格见附件一、二、三)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报名,第三个月考试。市直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

  联系电话:0632-3255655

  各区(市)报名考试及证书办理电话

  滕州市会计管理局: 0632-5569925

  薛城区会计管理局: 0632-4412859

  市中区会计管理局: 0632-3340071

  峄城区会计管理局: 0632-7711268

  高新区会计管理局: 0632-8690610

  台儿庄区会计管理局:0632-6633952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离岗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等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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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除外)。

  中央、省驻枣单位,其驻枣庄市区市级管理机构以及枣庄矿业集团公司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直属单位,其驻枣庄市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除上款之外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科目须参加各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三)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条件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单、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颁发”或“不同意颁发”;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印制、编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IC卡辅助管理,用于记载持证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等,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颁发。会计从业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

  IC卡在全省(不包括青岛市)范围内通用。IC卡不替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继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在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报备后,持证人员在省内可异地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教育实施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由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和注册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与注册不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由持证人员到原发证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调转登记表,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信息变更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1、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5、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1至第5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五)对培训机构的监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补发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声明遗失,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予以补发。

  六、办证具体流程: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在考试结束的第二个月末,按以下流程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首先登陆山东省财政信息网打印成绩合格单——然后登陆枣庄财政信息网中的会计管理中查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事项的说明中打印并填写注册登记表和证书申请表(注册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携带成绩合格单、毕业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等级五级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所填写的注册登记表和证书申请表,到市会计管理局或各区(市)会计管理局办理。

  (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手续流程

  携带证书调转表到调往地会计管理局领取注册登记表和证书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到到调往地会计管理局申请办理。

  (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手续流程

  到市会计管理局或各区(市)会计管理局领取证书调转登记表,填写办理即可。

  注意事项:

  1、根据属地原则,市会计管理局只办理市直单位人员证书,其他区(市)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到区(市)会计管理局办理证书。

  2、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统筹安排工作,经研究决定市会计管理局于每月的1-10日集中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新证及会计证书调转)的有关事项。其它时间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632-3228506。

  (具体填报的表格见附件一、二、三)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报名,第三个月考试。市直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

  联系电话:0632-3255655

  各区(市)报名考试及证书办理电话

  滕州市会计管理局: 0632-5569925

  薛城区会计管理局: 0632-4412859

  市中区会计管理局: 0632-3340071

  峄城区会计管理局: 0632-7711268

  高新区会计管理局: 0632-8690610

  台儿庄区会计管理局:0632-6633952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离岗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等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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