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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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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上半年重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具体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8项)等。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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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上半年重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具体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8项)等。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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